沟通

与股东之沟通及投资者关系

本公司致力确保本集团遵守上市规则下之披露责任以及其他适用法例及规例,并确保本公司股东及其他持份者(包括潜在投资者)均获提供有关本公司的均衡及相关资料。本公司之股东沟通政策由董事会每年检讨。其旨在促进与本公司股东及其他持份者的有效沟通,鼓励股东积极与本公司联系,并使股东有效行使其股东权利。

本公司须按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于联交所指定网站刊登其公司通讯,包括年报及中期报告、通函、公告及其他文件。为促进与股东及投资者的有效沟通,本公司设有网站www.midland.com.hk,本公司于联交所指定网站刊登的任何数据或文件亦会于本公司网站刊登。本公司的其他公司资料亦载于本公司网站。

本公司提供机会让股东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寻求澄清及更深入了解本集团之表现。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他股东大会为本公司与股东沟通之主要论坛。股东获邀出席股东大会,或于其不能出席股东大会时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发言及投票。董事会主席、其他董事会成员、各董事会委员会主席及╱或其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股东特别大会(如有),以回答股东提问。本公司之外聘核数师亦须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以回答有关审核之进行、核数师报告之编制及内容、会计政策及核数师独立性之问题。本公司应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向股东提供在股东大会上所提出决议案的相关资料。所提供的数据须属合理所需,以使股东能就建议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于股东大会上,每项重大事项将以独立决议案审议,包括个别退任董事之重选事宜,而投票程序亦应获清楚解释。

根据上市规则,于股东大会提呈之所有决议案(除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之决议案外)须强制性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而投票表决结果将于联交所及本公司网站内刊登。本公司将确保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向股东发出有关股东大会之充分通知,如属股东周年大会及将考虑通过特别决议案之任何股东特别大会,则至少给予二十一个完整日通知,而如属所有其他股东特别大会,则至少给予十四个完整日通知。

股东权利

(i) 股东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程序

董事会须按本公司之公司细则于递呈要求当日持有不少于附带权利可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之本公司缴足股本十分之一之股东向董事会或本公司之公司秘书发出书面要求时不延迟地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倘董事会于递呈该项要求后二十一日内未能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则递呈要求的人士或代表全体递呈要求的人士总投票权过半数之任何人士本身可召开股东特别大会,惟因此而召开之任何大会不得于所述日期起计三个月届满后举行。

(ii) 于股东大会提呈建议之程序

股东可提出书面要求于股东大会上动议决议案。股东人数须占于提出请求当日有权于股东大会上投票之所有股东之总投票权不少于二十分之一之股东,或不少于一百名股东。

有关书面要求须列明有关决议案,连同一份不多于一千字之声明,内容有关任何所建议决议案提述之事宜或将在股东大会上处理之事务。该书面要求亦须由全体递呈要求的人士签署,并交回本公司于百慕达之注册办事处及香港德辅道中19号环球大厦25楼2505-8室,注明收件人为「公司秘书部」。如属须发出决议案通知之请求,则须在股东大会举行前不少于六个星期送达,如属任何其他请求,则须在股东大会举行前不少于一个星期送达。

惟如于决议案通知之请求副本提交予在百慕达的本公司注册办事处及上述香港地址后,已于提交副本后六星期或以内期间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则即使该副本未于上述期限内提交亦应视为已就有关目的妥为提交。

递呈要求的人士须寄存一笔合理足够的款项,用以支付本公司根据适用法例及规则发出决议案通知及传阅有关股东提交之声明之开支。

本公司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之程序已刊登于本公司网站。

(iii) 股东查询

股东应向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香港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查询有关其持股量之问题。股东及投资者可于办公时间内查询本公司之公开数据。股东亦可就影响本公司的各项事宜向本公司发出书面查询及发表意见,注明收件人为公司秘书或投资者关系部,邮寄至香港德辅道中19号环球大厦25楼2505-8室或电邮至investor@midland.com.hk

 

Copyright © Midland Holdings Limited (Incorporated in Bermuda with limited liability) | 私隐政策 |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