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股东之沟通及投资者关系
本公司致力确保本集团遵守上市规则下之披露责任以及其他适用法例及法规,并确保本公司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有机会收取及获得本公司发行之资料。本公司定期向股东提供资料,包括根据适用法例及规例发行之年度及中期报告、通函及公告。
根据上市规则,于股东大会提呈之所有决议案(除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之决议案外)须强制性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而投票表决结果将于联交所及本公司网站内刊登。根据守则,就股东周年大会而言,将于大会举行前至少足20个营业日向股东发送通知,而就所有其他股东大会而言,则将于大会举行前至少足10个营业日向股东发送通知。
本公司给予其股东机会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寻求阐明及加深了解本集团之表现。本公司明白股东大会为与其股东沟通之良好渠道。本公司欢迎其股东出席股东大会表达意见。于股东大会,各重大事项将会以独立决议案形式予以考虑(包括重选个别退任董事)及投票程序亦将会清晰阐明。董事会主席及相关董事委员会主席及╱或彼等获正式委派之代表及╱或董事委员会成员均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与股东交流,并解答其问题。外聘核数师亦须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以解答有关进行审核、编制独立核数师报告及其内容、会计政策及核数师独立性等问题。
为促进与股东及投资者之有效沟通,本公司已设立网站(www.midland.com.hk),藉此刊登本公司之公告、通函、通告、财务报告、业务发展、企业管治常规、本公司之最新组织章程大纲及公司细则以及其他资料。
本公司之二零一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已于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举行。于该大会上,大会主席已就各独立事项(包括重选退任董事)提呈独立决议案,并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规定的方式公布投票表决结果。董事(包括董事会主席以及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之主席及成员)及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之代表均有出席二零一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并与本公司股东进行有效沟通。
于二零一五年年度内,本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及公司细则并无变动。
股东权利
(i) 股东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之程序
董事会须按本公司之公司细则于递呈要求当日持有不少于附带权利可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之本公司缴足股本十分之一之股东向董事会或本公司之秘书发出书面要求时不延迟地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倘董事会于递呈该项要求后二十一日内未能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则递呈要求的人士或代表全体递呈要求的人士总投票权过半数之任何人士本身可召开股东特别大会,惟因此而召开之任何大会不得于所述日期起计三个月届满后举行。
(ii) 于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提呈建议之程序
股东可提出书面请求于股东大会上动议决议案。股东人数须占于提出请求当日有权于股东大会上投票之所有股东之总投票权不少于二十分之一之股东,或不少于一百名股东。
有关书面请求须列明有关决议案,连同一份不多于一千字之声明,内容有关任何所建议决议案提述之事宜或将在股东大会上处理之事务。该书面请求亦须由全体有关股东签署,并交回本公司于百慕达之注册办事处及香港德辅道中19号环球大厦25楼2505-8室,注明收件人为“公司秘书部经理”。如属须发出决议案通知之请求,则须在股东大会举行前不少于六个星期送达,如属任何其他请求,则须在股东大会举行前不少于一个星期送达。
有关股东须寄存一笔合理足够的款项,用以支付本公司根据适用法例及规则发出决议案通知及传阅有关股东提交之声明之开支。
本公司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之程序已刊登于本公司网站。
(iii) 股东查询
股东应向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香港分处卓佳雅柏勤有限公司查询有关其持股量之问题。股东及投资者可于办公时间内查询本公司之公开资料。股东亦可就其疑问及关注事宜致函董事会,注明收件人为投资者关系部,邮寄至香港德辅道中19号环球大厦25楼2505-8室或电邮至investor@midland.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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